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采购的货物规格、标准统1、现货进货渠道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,可以根据本法使用询价方法采购。”
除此之外,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方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第三条也规定了:“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、工程和服务之一的,可以使用角逐性谈判、单一来源采购方法采购;
采购货物的,还可以使用询价采购方法……”
因此,现在询价采购方法只适用于规格、标准统1、现货进货渠道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。
值得注意的是,2025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)》,其中第六十二条内容对询价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,明确其适用范围扩大至了“技术、服务标准统一且已有固定市场的货物、服务和工程”。这一调整或将成为将来《政府采购法》修订的要紧方向。
《政府采购法(修订草案征求建议稿)》第六十二条完整内容来源:采云研修院